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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2013年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     来源:    点击:

湘教通〔2013〕25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2013年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专项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计划实施范围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是增加特殊困难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解决特殊困难地区重点人才需求的重大举措,只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我省贫困地区范围为武陵山区31个县(市)、罗霄山区6个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3个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我省专项计划的培养任务由在湘的本科一批院校和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院承担。

二、专项计划编制管理

专项计划由国家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由国家在全国年度计划中安排,纳入承办高校年度招生规模。

专项计划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由教育部编制下达。我厅商有关部门后编制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作为教育部编制和下达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2013年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要确保完成。

三、专项计划招生政策

我省专项招生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本科计划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前,高职专科计划录取安排在本科批次后、专科提前批前。专项计划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承办高校提出的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投档,高校在投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项计划不安排征集志愿,如按“学校服从”志愿投档后仍生源不足时,省属高校可按我省高校招生的相关规定,适当降分投档录取(即在投档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确保完成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具有我省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填报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当地县级招生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核后,将合格名单在学生所在中学和县内予以公示,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靠。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名册,由省教育考试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专项生入学报到时,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四、引导鼓励专项计划毕业生回贫困地区就业

贫困地区要制订吸引专项计划毕业生回本地就业创业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

五、加强统筹,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要组织和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专项计划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招生录取办法等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计划顺利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湖南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

         难地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名单

   2、湖南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表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2013年6月9日
附件1:

 

湖南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外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名单

 

    一、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37个)

武陵山区(31个)

新邵县 邵阳县 隆回县 洞口县 绥宁县 新宁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 武冈市 石门县 慈利县 桑植县

安化县 中方县 沅陵县 辰溪县 麻阳苗族自治县

新晃侗族自治县 溆浦县 芷江侗族自治县 

通道侗族自治县 会同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新化县 涟源市 泸溪县 凤凰县 保靖县 古丈县

永顺县 龙山县 花垣县

罗霄山区(6个)

茶陵县 炎陵县 宜章县 汝城县 桂东县 安仁县

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3个)

    平江县  新田县  江华瑶族自治县


附件2:

湖南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表

                                                           条形码位置

县(市、区):                     报名点:

考生姓名

 

性别

 

考生号

 

照片

身份证号

 

家庭户口所在地

 

毕业中学

 

联系电话

 

高中

阶段

学习

经历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中学学习

证明人

 

 

 

 

 

 

 

 

 

 

 

 

毕业

中学

审核

认定

结果

高中三年学籍所在县、中学:               

考生现户籍所在县(依据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审核):        

审核人:             年  月  日(中学签章)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论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

注:1、凡符合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填报该志愿的考生均需要如实填写此表。未填写此表,未参加资格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此专项计划录取。

  2、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粘贴在该表背面,于6月29日前将本表交所在毕业中学,同时带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交所在中学审查。未在户口所在县报名的考生请将此表及相关材料交到户口所在县的县招生办进行资格审核,并于7月5日前交到报名点所在县级招生部门输机。

3、本表一式两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须将其中一份装入其档案袋中,另一份供报名点所在县级招生部门存档。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准备三份,其中一份交报名点所在县存档。

 

教学〔2013〕5号

 

教育部关于2013年扩大实施农村贫困地区

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经征求有关部门同意,教育部决定2013年继续实施并扩大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问题。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农村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公平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区域间高考录取率差距明显缩小,但上重点高校的比例仍然偏低。扩大实施专项计划,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重点高校学生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3年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学生的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勤奋好学的农村孩子看到更多的希望。

二、扩大实施专项计划的基本要求

1.扩大规模。2013年专项计划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及其他适农涉农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为主,总招生规模扩大至32100名。其中,本科计划安排30000名,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学校为主的在本科一批招生的高校承担;高职计划安排2100名,维持2012年规模,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校承担。

2.扩大区域。2013年专项计划覆盖区域将在2012年面向680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包括371个民族自治县、252个革命老区县和57个陆地边境县)基础上,扩大到832个县(包括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

3.增加高校。承担专项计划本科任务的高校由去年的222所扩大到263所,覆盖所有“211工程”学校和108所中央部属高校。承担专项计划任务的中央部门高校,2013年录取农村学生比例比上一年至少提高2个百分点。

4.鼓励地方采取措施。各省(区、市)在国家扩大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本地高等教育资源,制订地方所属重点高校进一步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政策措施。

三、认真做好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扩大专项计划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农村贫困地区优秀学生踊跃报考。省级招办要会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完善联合审查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严格规范录取管理。各有关高校特别是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统筹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合理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确保完成专项计划任务。

注明:我院今年教育部下达的贫困专项计划11人,其中:机电一体化6人,机械制造与自动化:5人。

 

 

 

 

                             教  育  部

                           2013年5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