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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来源: 日期:2023/09/05 15:10:47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湖南工院院字〔2023〕46号

签发:刘建湘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学校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广泛调动全校学生努力学习,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人专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综合奖、单项奖等。

第二章 集体奖

第五条 集体奖设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团学联合会、十佳学生社团(协会)、文明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六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


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二)班级成员学习认真,学习平均成绩居学院同年级或同专业前列,不及格人数少;

(三)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四)班干部力量强,班级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完成校、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文明寝室”、“最美寝室”等创建、评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六)班级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居学院同年级前50%(含)。

第七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团支委成员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专业特点,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团支部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浓;

(四)团支委成员能够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整体素质高,作


风扎实,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完

成各项任务,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和“入党推优”工作;

(五)支部基础工作扎实,围绕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团内活动,不断增强团支部在团员青年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本支部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团支委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60分(含)以上。

第八条 优秀团学联合会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团结互助;

(四)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能够密切联系学生,整体素质较高,作风扎实,能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五)围绕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增强联合会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实际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


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

第九条 十佳学生社团(协会)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社团(协会)主要干部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社团(协会)特点,积极开展社团(协会)活动,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与班委会配合默契,团结互助;

(四)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整体素质较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五)社团(协会)围绕学生的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协会)活动,不断增强社团(协会)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社团(协会)实际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

第十条 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无学生受到纪律处分;


(二)积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理健康、文明、安全教育等内容的主题活动,班风优良;

(三)班团干部队伍健全,班集体凝聚力强,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诚信自爱;

(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文明寝室”、“最美寝室”等创建、评比、竞赛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班级工作成绩好,在全校或学院有明显的模范作用;

(六)班级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其中道德品行单项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

第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寝室成员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二)寝室成员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氛围好;

(三)寝室内务整洁、卫生优良,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优秀率达到80%以上,无不合格记录;

(四)寝室成员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

(五)寝室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其中道德品行单项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


优秀班集体、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每年十一月评选;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学联合会、十佳学生社团(协会)每年四月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参评集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内容

优秀班

集体

先进团

支部

优秀团学

联合会

十佳学生社

团(协会)

文明

班级

文明

寝室

比例

10%

5%

15%

10个

5%

5%

奖励金额

400元

400元

1000元

1000元

400元

200元

第三章 综合奖

第十五条 综合奖设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共青团员等。

第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名列同年级同


专业前10%(含);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学年内获得两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

(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学院同年级前10%(含),其中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分别为90分(含)以上。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名列班级前20%(含)以内;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学年内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含),其中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分别为90分(含)以上。

第十八条 文明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在学校、学院各级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优秀;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担任团干部一学期以上,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


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曾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六)优先评定在社会工作、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西部边远地区和国防的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创新创业工作成绩突出或曾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创新创业相关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


新创业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五四青年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团员评议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秀,名列班级前10%(含);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获得两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学院同年级或同专业前20%(含),其中创新创业或实践活动单项成绩8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团员评议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良,名列班级前30%(含);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四)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新创业或实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 评选时间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十一月评选(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进行评选;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在符合评选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奖项人选;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

内容

十佳

大学生

五四青

年标兵

三好

学生

文明

学生

优秀学

生干部

优秀团

干部

优秀

毕业生

创新创

业优秀

毕业生

优秀共

青团员

比例

10人

10人

5%

5%

5%

5%

5%

0.5%

5%

奖励

金额

1000元

1000元

20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备注:①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学生干部人数5%(含)以内向学校推荐,不占用学院和班级名额;

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不重复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不重复评选。

第四章 单项奖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设学习标兵、卓越工匠之星、自强之星、特殊贡献奖、创新创业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第二十九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以内;

(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含),其中学业成绩90分(含)以上。

第三十条 卓越工匠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30%(含);

(三)学年内在专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新创业单项成绩80分(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勤俭节约,乐观向上,勇于克服困难,在困难面前表


现出顽强的毅力,热心志愿活动、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乐

于关心、帮助他人,受到师生赞誉,事迹突出;

(三)学业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含);

(四)具有良好的进取意识,在科技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社会调研、志愿服务、校园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内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2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 特殊贡献奖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在社会工作、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非常突出表现或受到省级(含)以上表彰;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在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校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其中创新创业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四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一年内参加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三次(含)以上,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五条 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学年内参加校、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五次(含)以上,表现突出,效果显著,获得一项(含)校级(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分(含)以,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六条 评选时间

学习标兵、卓越工匠之星、自强之星、特殊贡献奖、创新创业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在每年十一月评选(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优秀志愿者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各奖项人选;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

内容

学习

标兵

卓越工匠

之星

自强

之星

特殊

贡献奖

创新创业

先进个人

文体活动

先进个人

优秀青年

志愿者

比例

10人

10人

10人

10人

20人

80人

100人

奖励

金额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400元

400元

200元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获评集体奖、综合奖、单项奖奖励的集体与个人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获评综合奖、单项奖奖励的学生须填写相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须将学生的获奖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一条 除以上奖项外,因工作需要或学生在某一方面为学校赢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需要设立奖项奖励的,由学校另


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所有奖项奖学金从学校奖助学金中列支,由学校通过银行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的方式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受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学年内课程考试成绩(不含重修考试成绩)有低于60分情况的学生取消该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设奖项的奖励比例为最高控制名额,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降低评奖比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院字【2019】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关于学生奖励的条款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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