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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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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03-01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各系部、各辅导员: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文件,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现将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申报程序等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各系初审后于2009年11月24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学生处;国家助学金经各系初审后于2009年11月26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学生处。(工作联系人:姚丹丹)

一、评定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体育成绩合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不低于80分。考查成绩、公益劳动等各项考核中允许四项为良,其余全部为优秀);

(5)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在校无不匹配消费物品;

(6)德育考评无扣分,操行评定为优;

(7)评定对象为三年制大二、大三在籍学生;五年制4-5年级在籍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一等助学金申请者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一年级除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定对象为全院三年制在籍学生;五年制4-5年级在籍学生。

二、注意事项

1、特别说明:五年制1-2年级在籍学生享受中职助学金,不参加此次奖助金评定,五年制3年级在籍学生按政策不享受国家(高职、中职)奖助学金。五年制4-5年级参加此次奖助金评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按规定程序发放。

(1)国家奖学金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汇总报教育部批复后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经省教育厅批复后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按标准分学期发放。

3、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助学金评定不重复。已获5000元新生奖学金的新生不再享受助学金,已获2000元新生奖学金的新生不再享受一等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的评定适当向五年制三年级学生和五录三读三年级学生倾斜。

5、拥有高档电脑或手机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6、要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成绩优异、品学兼优和贫困家庭学生。

7、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表格的必须采用电脑打印稿(审批意见采用填写制)。

8、各系、各班不得将名额、资金拆分,杜绝奖助学金平均分配的现象,要精心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严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关。

9、各系、各辅导员应对获奖助学金的同学加强监督、进行跟踪调查。

三、公示要求

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各系组织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建议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一等助学金由学院于11月24日—28日统一公示,国家二、三等助学金由各系于11月24日—11月28日公示)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年级(班级)贫困认定小组评议推荐系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认并上报。

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并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经济困难证明——年级贫困认定小组评议推荐——系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认并上报。

附表:1、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表

3、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

4、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备案表

相关表格样表可在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网站上下载。(汇总表中名字为两个字的学生姓名中间不要打空格间隔,老生学号必须是教务处学籍注册系统中学号,新生学号在学生处网站中查询。)

                                                                                         学生工作处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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