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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日期: 2016-03-01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择业与就业心态,能主动面向基层择业就业。

    7、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含优秀党、团员,下同)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下同)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以内。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由院(系)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并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班级的意见,向学校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学校推荐对象的建议。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上报推荐对象,并在校内公示。

    4、省教育厅审定。学校提出的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和主管单位(含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学校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结合评选工作,扎实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个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并明确具体工作实施部门。

    3、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宁缺勿滥。

    4、市(州)或省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经市(州)教育局或省直有关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独立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经举办高校审核同意;“专本沟通”专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经发放本科毕业证书的学校审核同意。

    5、评选工作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请各学校在4月20日以前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1份,样式见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1份,样式见附件2)和《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1份,样式见附件3)报送我厅学生处。联系电话:0731-4715492(兼传真)。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样式)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  (样式)

      3、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样式)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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