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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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3月12日

                                              (此件发至县级)

 

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环节,治理突出问题,力争年内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防止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建设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重点,认真进行自查;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自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管等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既要摸清项目底数,更要查找存在的问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清、查透。3月底前,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将自查的阶段性情况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以便与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相衔接。自查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自查时间,但最迟不超过5月底。(责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组织重点抽查。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排查范围,组织重点抽查。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20%。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把工程治理工作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3月下旬,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将会同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共同举办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班。4月初,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组暨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组,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各省(区、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扩大内需项目和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3-5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县级以上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选择本地区3个重大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责任单位: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牵头部门、国务院国资委)

(四)搞好分类处理。结合实际,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作出分类处理。按照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程序性违规问题,要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排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政策界限不清、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将及时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明确政策界限及统一处理的标准。(责任单位: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牵头部门、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项目决策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监管。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使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城乡规划、节能等管理要求。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行为。(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电监会)

(二)抓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抓紧完成《政府投资条例》审查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力争年内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报送国务院,并抓紧进行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改进投资管理。年内出台《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推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研究起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监察部)

三、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一)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审查工作,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力争尽快出台。6月,召开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招标投标突出问题座谈会。(责任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二)规范招标评标活动。上半年,出台《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年底前,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形成较为完整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研究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标准,尽快颁布实施。(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三)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国务院行政监管部门联合发文,督促各地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年内实现公告平台在各省(区、市)的全覆盖,及时发布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监察部)

(四)推进统一规范有形市场建设。上半年,组织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分析研究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9月底前,提出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

四、治理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

(一)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纠正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擅自批准减、免、缓交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等问题。7月底,各省(区、市)提交清理工作报告。10月底,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政策性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二)清理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对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清查。3月底,向国务院提交整改情况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对策、建议。(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三)检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10月底前,完成清查整改。(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四)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年内,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9月底前,完成《土地评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起草工作。(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治理城乡规划管理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一)加大对违规调整容积率问题治理力度。检查各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零问题”和“零案件”的地区,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二)检查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对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清理检查,作出相应处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三)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6月底前,出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下半年,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六、治理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低劣等问题

(一)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开展工程安全质量督察,查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二)抓好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强化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制度。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

(三)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参建企业的设计、施工质量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问题进行查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四)加强合同管理。研究提出《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五)完善法规制度。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着重解决工程质量责任不落实、从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

七、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共享目录标准。总结推广河北省、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经验,编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规范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

(二)组织试点。上半年,选择4个中央部门、10个省(区、市),开展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检验目录标准,查找问题不足,补充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三)全面实施。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按照统一部署和标准规范,公开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共用共享机制。年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最高检察院、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八、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尽快集中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召开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参加的查办案件工作协调会,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协查机制。适时召开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责任单位: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中央宣传部)

(二)严格执行办案工作有关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月报告制,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突破一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惩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有效治理措施。(责任单位: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各有关部门)

(三)制定出台法规依据。3月底前,出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政纪处分规定》。(责任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宣传部)

九、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战线长。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几个突出方面进行治理,力争在治理招标投标、土地利用、规划变更、工程质量、信息公开等突出问题和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思路。以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路推进工程治理工作,坚持边查、边纠、边建,着力解决影响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看准了的工作要大力推进,敢于动真碰硬。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防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巩固治理成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中央关于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精神和重大部署,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有力措施、经验典型和实际成效。

(三)统筹协调,协力推进。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挥表率作用。各地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大胆探索有效做法。要体现工程治理的特点,把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整合起来,集中治理,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