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06/10    浏览次数:

    一、为建立健全学院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经济责任目标管理部门、经济实体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学院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经济责任目标管理部门、经济实体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依据法规公正考核部门行政领导任期内的业绩;正确划分经营管理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客观评价部门领导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以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情况,经济效益的情况等。

    三、审计部门对学院所属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等实体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来不及审计的,离任后仍然要接受审计,并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负责。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

     3、任期内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长期拖欠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4、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合规性、真实性

     5、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政法规情况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1、厂长、经理及目标管理部门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任前,应提出审计申请,由组织人事处向监察审计处下达《委托审计书》

     2、监察审计处在审计前10天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报表、账册、凭证、合同及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等)

     3、监察审计处一般采取就地或送达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监察审计处写出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4、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5日内向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监察审计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可依据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博爱高,如意见不能一致,则将书面意见按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并呈报院领导

     5、审计报告由有关院领导会签并送院长签发后,印发给有关院领导和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以后2个月内应江落实审计报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监察审计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