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03/14    浏览次数:

    为使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为实现党内监督的理论和体制创新,认真实践,作出贡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二、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按照上级纪委、院党委、院纪委的工作部署,在院纪委办、监察室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

三、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两手抓,把反腐败斗争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努力为我院的教学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四、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任务是:协助党委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是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五、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工作经验,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热心于党风党纪联络和行政监察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六、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1、特邀监察员由纪委办、监察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同意,由院纪委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若到期未续聘,作自然解聘。

2、院纪委办、监察室受院党委的委托,负责党风联络员、特缴监察员开展活动的安排、联络和指导工作。

七、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1、就如何贯彻落实责任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2、注意了解、监督和反映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过程中的情况、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3、及时反映、转递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4、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绩业进行了解和监督,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其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反映群众对院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和执纪守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积极参加纪委、监察室组织召开的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有关会议。

7、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党风联络员和特缴监察员在接受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材料时,应转送院纪委和监察室处理。院纪委、监察室应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署名举报的,还应答复举报人。

8、根据需要参加院纪委、监察室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9、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完成院党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八、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到基层听取意见。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获得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学习资料。

5、在执行纪检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与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九、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纪律。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十、要关心支持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的学习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院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有关方面的政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网络信息沟通会,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通报学院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情况。

十一、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秉公履行职责而引起的打击报复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行为和事件,学院将对当事人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