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实行意外伤害患者救治服务集中管理试点的通知

来源:湖南工院 发布时间:2007-12-03阅读:

关于实行意外伤害患者救治服务集中管理试点的通知

湘医险通字[2006]10

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自去年四月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湘医险通字[2005]25号)以来,深得广大参保职工,尤其是年老体弱人员的欢迎。但在实施工作中由于意外伤害人员相对较少,且救治医院分散,加之有些情况是否真正属于意外伤害,很难判定,情况复杂,给我们核实认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致使同一类意外伤害患者在不同医院的救治费用过于悬殊,既加重了患者个人负担,又增加了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并造成此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中的诸多麻烦。为便于对意外伤害患者的及时救治、集中核查和有效管理,切实降低比较费用,节约管理成本,使有限的医保基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意外伤害患者实行救治服务集中管理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意外伤害观者症状一般比较明显的特点,充分考虑区域分布和综合性医院的服务功能,我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了长沙市三医院(河东)和长沙市四医院(河西)为试点期间集中救治省直医保参保人员中意外伤害患者(以下简称意外伤害患者)的定点医疗单位(上述两家医院可为意外伤害患者免费提供急救车接诊服务,长沙市三医院服务电话为:5145120,长沙市四医院服务电话为:8888120)。

二、根据湘医险通字[2005]25号文件规定,凡符合意外伤害条件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必须相对集中在上述两家医院进行救治。但确属情况紧急,必须急诊抢救者,可就近就诊于其他任何省直定点医院,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上述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用医保不予结算。

三、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宣传、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湘医险通字[2005]25号和本通知精神,如实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将不属于意外伤害的其他伤害纳入医保意外伤害申报。否则,将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骗取医保基金处理。

四、其他各相关医院200651日前接诊的意外伤害患者,仍按原规定结算,51日以后一律不得收治省直意外伤害患者,否则,不予结算医疗费用;个别确系意外伤害患者急诊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按时结算。

五、各定点医院收治的意外伤害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经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实行系统结算。

六、本通知从200651日起试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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