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有关规定

来源:湖南工院 发布时间:2007-12-03阅读:

各系、处、室、部(实习工厂):

  省医保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部分患有严重疾病参保病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实行了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这项措施在减轻病人个人门诊负担,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请各部门配合传达文件精神,做好门诊特殊病种的申报工作。

一、 门诊特殊病种补助的病种范围:

1、 恶性肿瘤

2、 尿毒症

3、 高血压病

4、 肺心病

5、 风心病

6、 哮喘

7、 喘息性支气管炎

8、 糖尿病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1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慢性活动性肝炎

13 浸润性肺结核

1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肝硬化

16、精神分裂症

17、中风

18、冠心病合并心梗

19、多发性硬化

20、帕金森病

21、重症肌无力

22、肝豆状核变性

23、多发性骨髓瘤

24、系统性肝硬化病

二、 审批程序:

1、申请(以前未申报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由参保人持《诊疗手册》及单位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确认标准要求提供的病史资料到特殊病种申报定点医院医保科申请。

A、病史资料具体要求包括:

(1) 将有关申报病种的病历依据复印装订成册

(2) 住院病历资料须有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3) 门诊病历复印同时必须附上原始病历,原始病历评审后将退回

(4) 对因病情需要需在门诊作放、化疗的恶性肿瘤特殊病种患者,要求医师在诊疗计划单中写明放、化疗的药物名称、放射剂量、时间、次数(化疗必须是注射联合给药)

(5) 对申请透析治疗的尿毒症患者,除特殊病种申请表、诊疗计划单和相关病史资料外,还需提供已作透析的透析记录单

B、特殊病种的初审医院

湘雅二医院和省人民医院。另外,恶性肿瘤患者可到湖南省肿瘤医院医保科申请;精神分裂症患者可到湖南省脑科医院医保科申请。

2、复审(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凡满两年期限的特殊病种患者,系统将自动终止。如仍需享受者,须持特种病病历到初审医院填写复核登记表及治疗计划书,每月1—5日由医保科报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下月方可继续享受。

三、 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及费用报销范围(附件二)

四、 门诊特殊病种申报时间:二零零六年四月

备注: 1、单位介绍信由学院人事处开具

2、初审或复审通过后,需到学院人事处备案

咨询电话: 湘雅二医院医保科: 07315294067

省人民医院医保科: 0731—2278041

院人事处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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