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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6-04-30  浏览:

中共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湖南工院党字〔2016〕15号

签发:熊琦熊 琦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系(院)、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在系(院)工作中的决策作用,特制定了《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系(院)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并结合本系(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系(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促进系(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系(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系(院)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系(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在本系(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本系(院)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三)本系(院)教职工考核、先优奖推荐、人事管理和公费出国(境)深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本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以及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本系(院)的学院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和基层干部推荐,以及所属部门干部的培养、推荐、考查等事项;

(六)本系(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及实训场地建设、科研项目研发、教材建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本系(院)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5000元及以上)、大宗物资采购(8000元及以上)、切块包干经费使用、创收等事项,以及学院划拨于本系(院)各类项目经费的使用;

(八)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院)党总支部正副书记、行政正副主任(正副院长)组成。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教学干事、学生干事、教研室主任、团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五条(一)(二)(三)(八)项内容中,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主任(院长)主持,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主任(院长)主持;第五条(四)(五)项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六)(七)项由主任(院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主任(院长)与党总支部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求成员全部到齐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要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经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考核、奖惩、人事管理和公费出国(境)深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

第十条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商定会议的记录人,责成其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不是主持人的党政负责人副署后,连同记录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系(院)行政副主任(副院长)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提出议题内容的系(院)党政负责人要就议题内容在会前做充分调研,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系(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须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达成基本共识,方可召开会议。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及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的,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决定。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应向联系系(院)的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党总支部纪检委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及时指出或制止,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系(院)的学院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院)。没有设置主任(院长)或党总支部书记的系(院),暂由主持党政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或党总支部副书记分别代理行使有关权限。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重要内容。各系(院)要认真执行,自觉接受查检。对违反本规则,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